据悉,放宽市场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条件包括:开展市场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申报制试点,规范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(以下简称“住用商”)登记的条件,取消对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的不合理限制,创新市场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方式,进一步简化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手续,以及明确相关部门在市场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管理上的工作职责。
《意见》还在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方面进行了放宽。对全省“住用商”实行禁止类行业清单管理。对于申请人实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,或者从事电子商务、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、咨询策划、工业设计、股权投资、商务秘书、咨询代理等无污染、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,应允许将住宅作为住所(经营场所)进行登记。对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登记的,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。
此外,《意见》还创新市场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方式。法律、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,工商部门可以创新市场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方式,实行“一址多照”、“一照多址”、集群登记、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等改革举措。
《意见》要求各部门明确对市场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的管理职责,依托全省企业信用公示系统,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平台,及时公示住所(经营场所)监管信息,形成监管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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